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386766号“匡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89号
申请人:徐良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6766号“匡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28510号“匡牌KUANGPAI”商标、第22100822号“匡匡KUANGK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匡牌”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一的拼音“KUANGPAI”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