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QUALITY INFORM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180683号“E-QUALITY

    INFORM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24号

       

      申请人:依柯力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0683号“E-QUALITY INFORM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2840号“EQUALITY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行业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电导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均为“EQUALITY”,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