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国风美少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564017号“国风美少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79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4017号“国风美少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国风美少年”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旨在展现传统文化的唱演秀节目。二、虽然申请商标首字为“国”,但是其并非“国+指定商品名称”的组合。并且,“国风美少年”整体不属于有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或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风”的解释、关于申请人《国风美少年》节目的媒体评价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国风美少年”,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