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湘水楼 xiangshuil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757383号“湘水楼 xiangshuil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15号

       

      申请人:马伟中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7383号“湘水楼 xiangshuil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7071号“湘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监管部门核准注销,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5253号“湘水鱼头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页面、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长沙悦湘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14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灭失。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虽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但其权利主体已经注销,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该引证商标实际上已经无法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湘水楼 xiangshuilou”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湘水”,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宠物寄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餐厅;饭店;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