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187215号“科发源植发 K Kafuring
Hair Surge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70号
申请人:科发源医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7215号“科发源植发 K Kafuring Hair Surg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25966810号“科发源”商标、第30467605号“KAFURING”商标、第13180891号“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一、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不应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三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过异议程序,均准予注册,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