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849321号“号之源HAOZHI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50号
申请人:北京乐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9321号“号之源HAOZH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196090号“1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距明显,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号之源”及其对应拼音经上下排列而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号之源”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号源”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