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准运Zh1g.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127655号“准运Zh1g.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24号

       

      申请人:绝对直接物流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7655号“准运Zh1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329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经营理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准运”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第39类: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准运”使用在运输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