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蓝色之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228643号“蓝色之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55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8643号“蓝色之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26988162号“蓝色之海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02926号“蓝色之海海天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