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44377号“宏扬无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55号
申请人:肖星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4377号“宏扬无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9606号“宏揚HONG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97291号“宏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拥有一定的客户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宏扬无醛”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宏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建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无醛”依据普通消费者一般认知力易理解为“无甲醛的、无毒无害的”,使用在室内装潢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