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78043号“JQ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60号
申请人:淄博京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8043号“J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120号“三环及图”商标、第10191261号图形商标、第14252150号图形商标、第6043976号“XINF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JQ”及图形商标组成,其图形部分占较大比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包装用橡胶袋(包装小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