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安达码ANDA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980042号“安达码ANDA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77号

       

      申请人:虞盛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0042号“安达码AND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260645号“安德玛 体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50729号“安德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75844A号“安德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安达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安德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