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黄金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17749号“黄金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91号

       

      申请人:厦门永荣鑫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7749号“黄金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525093号“黄金回购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4577号“黄金资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0634号“黄金阁GOLD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519277号“黄金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11390号“黄金美体HUANGJINMEI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207904号“黄金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534198号“黄金基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44143号“黄金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390064号“黄金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454335号“黄金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636466号“黄金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四、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黄金堂”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至十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至十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至十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