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甘泉大峡谷GAN QUAN DA XIA 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5529181号“甘泉大峡谷GAN QUAN DA XIA

    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168号

       

      申请人:延安程军耀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文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529181号“甘泉大峡谷GAN QUAN DA XIA 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24325731号“甘泉大峡谷 GAN QUAN DA XIA 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25731A号“甘泉大峡谷GAN QUAN DA XIA 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73958号“甘泉大峡谷 GANQUAN GRAND CANY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587035号“甘泉大峡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在本案复审期间进行了分割申请,分割为第24573958号与第24573958A号商标,其中第24573958号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权利冲突问题可视为申请商标与第24573958A号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出租、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汽车运输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认读文字均为“甘泉大峡谷GAN QUAN DA XIA GU”,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自行车出租;汽车出租;汽车运输;商品包装”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安排旅行;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物流运输;安排游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安排旅行;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物流运输;安排游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24573958A号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24573958A号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第24573958A号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甘泉大峡谷”、拼音“GAN QUAN DA XIA GU”及图形组成,其指定使用在“安排旅行、旅行预订、提供旅行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安排游览”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物流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