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815188号“和顺肉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21号
申请人:和顺县丰先养牛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5188号“和顺肉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114201号“顺の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顺肉牛”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的“肉牛”使用在腌制蘑菇、牛奶制品等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