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跑跑迷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296182号“跑跑迷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52号

       

      申请人:厦门跑跑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6182号“跑跑迷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93099号“跑跑迷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设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