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好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800440号“老好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44号

       

      申请人:张登红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0440号“老好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作的臆造词,无特定含义,目的是适应申请人3个品系的品牌使用需要。“老好糯”不是表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品质和口味等特点的术语。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白酒感官品评术语、白酒感官品评导则、白酒工业术语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老好糯”构成,使用在米酒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口味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