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OBUSFOR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06539号“OBUSFOR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50号

       

      申请人:贺美迪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6539号“OBUSFOR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5139号“OBUS FOR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2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