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197605号“希洁贝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28号
申请人:苏州希洁贝尔静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7605号“希洁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56969号商标、第26195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案情区别高度一致但已成功注册的案例,恳请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