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医询 每家.寻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343936号“医询 每家.寻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49号

       

      申请人:新加坡基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3936号“医询 每家.寻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是描述性词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3458号“D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365917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完全相同的。引证商标权利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2017)京行终4040号判决书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医询 每家.寻医及图”与引证商标“DACH及图”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医询 每家.寻医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