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820902号“OAS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10号
申请人:绿洲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902号“OAS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21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7822号商标、第26479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可相互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当中,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存在关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