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580666号“粤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96号
申请人:冯造态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0666号“粤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758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商标申请不成功将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且有在先成功注册的案例。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粤汤”组成,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