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玉头许氏部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31359号“玉头许氏部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76号

       

      申请人:许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1359号“玉头许氏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3500号商标、第9313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差甚远,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