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676446号“古·马克 G·ma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66号
申请人:北京恒旭源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6446号“古·马克 G·m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5946号商标、第9923954号商标、第17655944号商标、第22254455号商标、第29941238号商标、第282956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