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鑫源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828533号“鑫源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56号

       

      申请人:内蒙古鑫源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8533号“鑫源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3932号商标、第35378158号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194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