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49774号“名流水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50号
申请人:上海名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9774号“名流水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其他带有“水多多”的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也依法被准予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有关荣誉证书、举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名流水多多”构成,指定使用在“避孕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