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040787号“LUO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48号
申请人: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0787号“LUO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LUOXIANG”是申请人已有商标权利的一部分,是申请人独立的知识产权成果。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25087号商标、第196437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名称、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在相关产品上,并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和销售,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