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006963号“生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36号
申请人:林俊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6963号“生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5505号“5°C 生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现归于同一,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巧克力;糖果和面包用巧克力”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使用在“巧克力;糖果和面包用巧克力”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