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str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240号“Astri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21号

       

      申请人:SPORTSPARTNERS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240号“Astr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而设计的商标,已经使用多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2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含义、识别及读音均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商标中含有“Astr”的局部字母的商标在第9类获准注册的极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