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艺品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24908号“艺品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17号

       

      申请人:深圳市冠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4908号“艺品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82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据申请人查询可知,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应认定为职业抢注人。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宣传,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有关荣誉证书、有关申请人的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艺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