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DD H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425257号“DD H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805号

       

      申请人:石狮市大远宏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君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5257号“DD H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88867号商标、第21930845号商标、第4970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片、宣传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