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162475号“迅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17号
申请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2475号“迅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9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该商标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9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2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迅雷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