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9320062号“PILOT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68号
申请人:加拿大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20062号“PILO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4011号“YOLAFE及图”商标、第28128508号“YOLAFE及图”商标、第1308293号图形商标、第638398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85595号“PILOT”商标、第4310129号“PILOT”商标、第925529号“PILOTY”商标、第3833493号“PI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部分、读音和含义以及实际混淆可能性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人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指定商品上的共存,并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至五所有人在过去三年内并未在其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至五。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期限在2018年9月27日届满,其宽展期将在2019年3月27日结束。引证商标八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权利状态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其翻译、申请人官方脸书及翻译、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见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八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呼叫、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服;运动服装;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跑鞋;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婚纱;滑水防潮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共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五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