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BUTL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4626526号“BUTL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58号

       

      申请人:8215774加拿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626526号“BUT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653号图形商标、第4155745号图形商标、第11625177号图形商标、第9503129号“RED BU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被他人提出异议。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撤销申请书、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6年10月13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见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50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雨鞋;鞋(冬季用);童鞋;夹克(服装);防雨夹克(服装);外套;雨裤;雨衣;衬衫;短裤;裤子;帽子”商品与引证三核定使用的“雨衣;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