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634316号“富春草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416号
申请人:杭州富阳速尔快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4316号“富春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1036号“富春桃源”商标、第24706974号“富春艺术公社”商标、第34497534号“金富春”商标、第5791283号“金富春”商标、第34507365号“金富春”商标、第5791673号“金富春”商标、第21184708号“富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专用期限至2020年2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六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