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613445号“家钥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88号
申请人:胡炳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445号“家钥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051618号图形商标、第19473652号“好帮家HOMEKEY”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