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LOUD 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7681169号“CLOUD 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75号

       

      申请人:美丽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81169号“CLOUD 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086313号“CLOUD9”商标、第15002921号“CLOUD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清洁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