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7681170号“GUERISSON 9
COMPL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61号
申请人:美丽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81170号“GUERISSON 9 COMPL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422788号“GUERISSON 9 COMP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法院诉讼中。第14797040号“GUERIS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群组上已被驳回。第27325580号“GUERISSON MOISTURE BALANCING CREAM及图”商标、第27336366号“GUERISSON及图”商标、第27336443号“GUERISSON”商标、第27337553号“GUERISSON RED GINSENG CREAM及图”商标、第25101836号“GUERISSON 9 COMPLEX及图”商标、第27319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已经无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法院诉讼中。引证商标四、五现处于驳回复审中,仍为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六、七、八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