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吃瓜群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10576号“吃瓜群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44号

       

      申请人: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0576号“吃瓜群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外观设计独特新颖,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获奖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吃瓜群众”是网络用语,用来表示一种不关己事、不发表意见仅围观的状态,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态度不符,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