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021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32号 - 申请人:广州中随者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6021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32号

       

      申请人:广州中随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2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1277号图形商标、第32118369号“STERNZEIT及图”商标、第36073129号图形商标、第5480295号图形商标、第32131477号“大方安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