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489278号“艺术森林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23号
申请人:大新美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9278号“艺术森林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8235号“艺涛森林”商标、第22985289号“艺堡森林”商标、第12970357号“ARTS CAMBRIDGE SCHOOL OF VISUAL&PERFORMING”商标、第13212190号“艺术嘉艺术+ARTET”商标、第18295000号“A.R.T.FURNITURE”商标、第23575299号“瑞鼎艺术教育ART READING”商标、第24207500号“HE ART SMOVE”商标、第28470822号“ART RANGERS及图”商标、第30514024号“ART”商标、第31599159号“彩之灵ART”商标、第33163765号“ART”商标、第12168490号“ART MOTORSPORTS”商标、第25345914号“AR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09682号“ART”商标、国际注册第607954号“ART”商标、第3610387号“上峰SAL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申请商标也理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简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九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十二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