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909368号“雄狮安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30号
申请人:汪福建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9368号“雄狮安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9310号“雄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虽包含“雄安”,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雄安”,设立“雄安新区”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