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003133号“VD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5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3133号“V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卸妆器具;粉扑;化妆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8572879号“VDL NATURAL CARE”商标、第25045501号“VDL-LUONAIERPRO”商标、第20523210号“丽妆堂 V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第19545299号“V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牙刷;刷子;电刷(机器部件除外);梳;电动牙刷”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