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633451号“时代园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76号
申请人:重庆天安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致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3451号“时代园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7338号“时代商联 TIMES DISTRIBUTION CONSULTING”商标、第32638742号“时代家族办公室 EPOCH FAMILY OFFICE”商标、第32400390号“ME 时代”商标、第32392191号“时代大讲堂”商标、第32058557号“时代基金会”商标、第31904081号“时代美术馆 TIMES MUSEUM”商标、第30910570号“时代 TIMES T”商标、第21040555号“时代美术馆 TIMES ART MUSEUM”商标、第17461651号“时代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七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