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LOCAL MOTORS L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4186973号“LOCAL MOTORS L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27号

       

      申请人:泰斯拉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客车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对第14186973号“LOCAL MOTORS L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英文“LOCAL MOTORS”可译为“当地的马达”,被申请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明显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英文并非固定搭配,系被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注册多年,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1、申请人在美国、中国的商标注册证;2、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3、产品图片;4、网络报道;5、国图检索报告;6、申请人抄袭的国内外汽车品牌介绍;7、相关裁定。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在复审申请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该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汽车商品上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LOCAL MOTORS”、“LM”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汽车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鉴于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英文“LOCAL MOTORS”为其核用使用的汽车商品的通用名称,亦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汽车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既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