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739280号“山泽音乐SENZA MUS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81号
申请人:上海无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9280号“山泽音乐SENZA MU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35277号“山泽居SANZEE及图”商标、第23109756号“山泽居”商标、第33311362号“SVENZA”商标、第33645577号“SVENZA”商标、第29295367号“毅山置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期刊报道、微博截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山泽音乐SENZA MUSIC”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音乐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音乐;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音乐主持服务;培训;娱乐服务;演出制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乐文本的出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乐文本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