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4123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56号
申请人:广东颐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2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3868号“鸿峰 H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