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659440号“品茗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83号
申请人:叶其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9440号“品茗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34996号“品茗泓”商标、第14835662号“品韵茗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从事不同行业,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茗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红茶;糖;甜食;蜂蜜;谷类制品;调味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馅饼;面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馅饼;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