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0151513号“牛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92号
申请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全仁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20151513号“牛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在建筑材料商品上的“牛元”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被申请人在第1、2、16、35等多个类别注册与申请人“牛元”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170多件商标,已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其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牛元”商标及他人商标、综艺节目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多件商标已在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被不予注册、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的行为将造成消费者误认,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复印件:
2、在先不予注册、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2、17、21、25、35、41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9164837号“牛亓 NU Y QI”商标、第19164842号“牛亓 NU Y QI”商标、第19589454号“牛亓NUOYUO”商标、第19971258号“牛元素盔甲TF BOYS”商标、第19146993号“牛元NIUYUAN”商标、第19971381号“牛元素盔甲TF BOYS”商标、第20898092号“牛元金角盔甲”商标、第20898192号“牛元金角盔甲”商标、第21289503号“牛元金角盔甲匠心凝造”商标、第20377175号“牛元素盔甲TF BOYS”商标、第19110266号图形商标、第19132021号图形商标、第20033628号“德叔 VIRTUE TERT及图”商标、第19110085号图形商标、第19132183号“派丽优品德高”商标、第19898124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9898189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9577974号“派丽德高”商标、第21698681号“德高德叔及图”商标、第20559622号“黄金100秒”商标、第20556614号“黄金100秒”商标、第20556682号“黄金100秒”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牛元”商标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2、17、21、25、35、41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9164837号“牛亓 NU Y QI”商标、第19164842号“牛亓 NU Y QI”商标、第19589454号“牛亓NUOYUO”商标、第19971258号“牛元素盔甲TF BOYS”商标、第19146993号“牛元NIUYUAN”商标、第19971381号“牛元素盔甲TF BOYS”商标、第20898092号“牛元金角盔甲”商标、第20898192号“牛元金角盔甲”商标、第21289503号“牛元金角盔甲匠心凝造”商标、第20377175号“牛元素盔甲TF BOYS”商标、第19110266号图形商标、第19132021号图形商标、第20033628号“德叔 VIRTUE TERT及图”商标、第19110085号图形商标、第19132183号“派丽优品德高”商标、第19898124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9898189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9577974号“派丽德高”商标、第21698681号“德高德叔及图”商标、第20559622号“黄金100秒”商标、第20556614号“黄金100秒”商标、第20556682号“黄金100秒”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他人商标、知名综艺节目名称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