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迪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818510号“爱迪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45号

       

      申请人:福建万联邦涂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8510号“爱迪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9999号“爱迪生乐园;EDISON PLAYGROUND”商标、第25537829号“小小爱迪生”商标、第32159475号“爱迪昇 IDISI”商标、第29451065号“爱涤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