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臻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123222号“臻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34号

       

      申请人:河北臻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3222号“臻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7204号“臻璞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艺术设计,整体具有艺术观感,并非不规范文字。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户外广告图片、网络销售截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识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